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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全网最全模拟器:井松智能(68825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pg全网最全模拟器    发布时间:2025-09-01 03: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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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对井松智能2025年1-6月持续督导期内工作,出具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1、建立完整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已与井松智能签署了保 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 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 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主要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 方式,对井松智能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事项 公开发表相关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未发生 按有关法律法规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有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详细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松智能及其董事、监事/审计委员 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成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以及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促井松智能依照相关 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 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完整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井松智能的内控制度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井松智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成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督促井松智能严格执行 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审阅信息公开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有一定的问题的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井松智能的信息公开披露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内,井松智能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内,经保荐机构核查 ,井松智能不存在前述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具有投资规模大、使用期限长的特点,不同于日常消费品或经常性原材料的采购,单一主体客户短期内一般不会重复投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公司客户变化较多,主要客户多为新增客户。

  因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需要不断开发新客户。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力,不能持续获得新的订单,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下滑甚至出现亏损。

  2、客户在项目验收中的主导权较大,可能导致项目验收时间较长,从而使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存在波动

  公司以客户签署的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非标属性,在交付至验收阶段,可能需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达到要求后客户才签署验收文件;同时公司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其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严格,在验收环节有较大的主导权。因此,公司项目验收时间受客户的影响较大,存在由于项目验收周期长短不同而导致的各会计期间收入和利润大幅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和外购件,其中外购件主要为货架、电机减速机、轴承、电气元件、五金件等。公司生产所需的钢材、以及以钢材为基础的外购件价格,随钢材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如果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公司所处的智能仓储物流装备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发展进程和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疲软,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下游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有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减少对智能仓储物流装备的采购,由此导致本行业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48,124.17万元、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8,409.87万元。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持续增加,若催收不力或客户还款困难,可能产生坏账,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对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研发实力。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和试运营周期,难以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效益,公司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从而使公司可能面临因净资产规模扩大,而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产品毛利率为18.83%,公司提供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为定制化、非标产品,定价受市场竞争、项目的复杂程度、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项目的设备配置、实施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随着未来市场竞争的变化,可能出现毛利率波动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或业绩亏损的风险。

  公司作为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从事的业务集合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算法、信息、通讯、物联网、视觉定位、人工智能等多方面多领域的技术,需要对技术和产品不断进行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公司若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持续创新、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或是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不成功,或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技术和行业应用的发展趋势而未能将新技术产业化,将削弱公司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的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盗用,公司的竞争优势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公司属技术密集型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若公司不能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或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智能仓储物流行业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机器人技术等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应用。企业如果不能及时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进行技术创新和系统升级,其现有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就可能很快落后于市场需求,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具有定制化特点,且涉及诸多业务环节,要求公司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项目不断增多,将对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制约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削弱市场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8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98.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30.7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09.81%,主要受公司毛利率波动影响较大所致。

  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毛利率为18.83%,较上年度毛利率23.84%减少5.01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所属智能仓储行业竞争持续加剧,招标价格下行压力凸显。为巩固市场份额,公司战略性承接部分毛利率承压项目,叠加项目实施周期刚性成本影响,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较多。

  2、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71.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6.90%,主要原因为公司优化供应商账期管理,加强存货库存周转控制以及应收账款回收相对较多所致。

  3、截至2025年6月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2,719.55万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64%,主要系公司分红所致。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指标同比下降,主要为公司2025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多影响所致。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系国内知名的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提供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技术自研与产品自产体系优势、行业定制化服务经验丰富和品牌优势、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优势、智能柔性制造实现降本增效和保障快速交付优势。

  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已扣除股份支付)为 3,292.67万元,较上年同期研发费用(已扣除股份支付)3,173.03万元增长3.77%

  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进展持续开展,新增授权专利12项,新增软件著作权17项。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共拥有授权专利221项(其中发明专利30项、实用新型专利122项、外观设计专利69项),授权软件著作权105项。

  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金额 万元(包括已转入理财账户尚待银行划扣的理财款项1,000.00万元)。

  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注2:根据《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6月取消了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上述事项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025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未发生其他变动,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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